2006年9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广告超期使用 商家被罚两千
王巍 孙炼栋

  本报讯 昨天上午,在杭州古墩路上开房产中介的李某因设置的广告超过规定使用期限,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执法局的罚单。
  去年,李某因经营需要在古墩路一商铺设置了一块8平方米的户外广告,当时该广告经城管办和规划部门的审核,由工商部门许可同意设置一年,并领取了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,登记证上明确规定其使用期限为2005年5月24日到2006年5月23日。之后,李某只是把登记证往抽屉一塞,很快就忘了这事。
  当执法队员出现在他面前时,已经是今年8月中旬了,李某找出广告登记证,一看使用期限就傻了眼。对此,西湖区行政执法局责令李某限期清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,并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。
  《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到期的广告,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,逾期不清除的,可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。执法部门也提醒有关商家,要多留意广告登记证上的有效期限。